青少年美育综合素质评价中心

 

 

教官管理制度

 

前   言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与政策,建立健全学生艺术素质评价制度,统一规范教官事务管理,更好地开展青少年美育综合素质评价,特制订本制度。望青少年美育综合素质评价中心全体教官及相关工作人员对照本制度,进行具体实施。

一、教官资质

1、国家二级或副高以上职称的专家

2、在专业领域取得突出成绩的艺术名家

3、在专业院校从事艺术教育者,并是该学术负责人

4、持青少年美育综合素质评价教官证书

备注:各地考官有各省市评价中心提名推荐,考核、审批合格者颁发《青少年美育综合素质评价教官资格证》,方可参加评价工作。

二、教官管理

教官由青少年美育综合素质评价中心统一管理、分配。各承办单位开展测评工作前,需将测评相关情况(如测评时间、测评人数、测评项目、所需教官人数等)上报青少年美育综合素质评价中心,由本中心根据具体实际情况进行教官分配。严禁各承办单位任用除青少年美育综合素质评价中心认证意外的人员进行测评工作。

三、测评工作管理

在开展测评工作中,各教官需遵守青少年美育综合素质评价中心的教官相关管理制度,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禁“吃、拿、卡、要”,尊重每一位孩子的成长与特性,以培育提高青少年的审美和人文素养为己任,认真进行测评工作。

 

附:教官证申请表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青少年美育综合素质评价中心所有